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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浏览次数:163次      发布时间:2009-8-1 0:00:00

武汉市文化局关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示

为规范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设立程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 [2003]31 号)规定,现就拟同意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示如下。

场 所 名 称

场 所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经 济
性 质

经营项目

场地
面积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我局将为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保密,并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意见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审核决定。

本公示采取网上公示的方式进行,时限为 年 月 日至 日。

联系部门:武汉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与法规处

电 话: 82823558

传 真: 82823558

联系人: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友益街 16 号

网 址: www.whwhj.gov.cn

邮 编: 430017

附: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武汉市文化局

二○○四年 月 日

附: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5 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 5 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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