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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艺经营场所
浏览次数:158次      发布时间:2009-8-1 0:00:00

武汉市文化局关于设立电子游艺经营场所的公示

为规范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设立程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 [2003]31 号)规定,现就拟同意设立的电子游艺经营场所公示如下。

场 所 名 称

场 所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经 济
性 质

经营项目

场地
面积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我局将为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保密,并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意见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审核决定。

本公示采取网上公示的方式进行,时限为 年 月 日至 日。

联系部门:武汉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与法规处

电 话: 82823558

传 真: 82823558

联系人: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友益街 16 号

网 址: www.whwhj.gov.cn

邮 编: 430017

附: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武汉市文化局

二○○四年 月 日

附: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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