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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地区企业群众文化联会章程 |
| 浏览次数:165次 发布时间:2009-8-1 0:00:00 |
武汉市青山地区企业群众文化联会章程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市青山地区企业群众文化联合会是联合青山地区企事业单位研究企业文化,开展职工群众文化活动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方针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联合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现和培养业余文艺人才,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 、根据青山地区和各企事业单位自身和特点,集中或分散组织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 益增长的业余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已形成传统,深受欢迎的活动,要突出特色,不断创新,坚持举办。
2 、以区文化馆、各企业俱乐部为中心,加强对各单位基层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文化活动水平, 活跃企业文化生活。
3 、弘扬主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繁荣文艺创作。组织各企事业单位文艺骨干,大力创作反映改革开放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文艺作品。
4 、组织企业间群众文化的交流、竞赛、观摩活动。
•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员为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重视、支持群众文化工作,自愿申请入会的单位,均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 、学习和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工作的方针和法律法规;
2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3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和各项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全体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 、决定本会的工作作方针和任务;
3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4 、讨论与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5 、讨论与本会有关的超过半数理事认为有必要提交大会讨论或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行使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机构,由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组成常 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推迟或临时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联合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增补理事、副会长,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常务理 事会批准,并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九条 联合会设名誉会长,由理事会聘请。
第十条 为便于各项活动的开展,按专业口分类设立委员会。如文艺活动委员会、美术书法委员会、摄影委员会会等。根据各企业的特点和优势,确定牵头单位。大型活动采取设执行委员会,企业轮流承办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会费;
2 、有关部门的资助(含政府拨款);
3 、社会捐赠;
4 、本会开展各种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1 、会费收入用于会务活动等有关开支;
2 、建立财务收支账册,指定专人管理;
3 、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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